【會員服務】關于印發《重慶房地產行業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匯編》的通知
- 主頁 /
- 通知公告 /
- 通知公告
【會員服務】關于印發《重慶房地產行業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匯編》的通知
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協會
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協會
關于印發《重慶房地產行業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匯編》的通知
各區縣開發協會,各會員單位: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 5號),明確要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
房地產行業資金密集、開發建設周期長,上下游關聯產業眾多。因疫情影響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紛繁復雜,房地產企業如何做好疫情應對,如何做好糾紛預防和處理?
為有效服務好會員企業,幫助會員企業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市房地產開發協會責成所屬重慶市房地產行業法律服務中心結合行業特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針對本次疫情出臺的各類政策,根據諸多機構及法律專家的意見,精心組織匯編了重慶房地產行業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本匯編內容豐富,共有七大篇章,一萬余字。涉及建設工程施工、開發合同履約、買賣合同履約、租賃合同履約、企業用工風險、個人信息泄露、訴訟時效等方面。既可有效幫助房地產企業處理因疫情產生的法律糾紛,及時化解矛盾,推進合約的正常履行,促進地產發展;同時又能為房企法務工作者提供法律風險防控思路。
本匯編堪稱房地產企業抗疫及復工復產必備工具書。在使用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市房地產開發行業法律服務中心聯系和溝通。
附件: 重慶房地產行業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匯編
重慶市房地產開發協會
2020年5月7日
(聯系人:重慶市房地產行業法律服務中心 汪池定 63600640)
附件
重慶房地產行業
疫情應對及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及
政策匯編
一、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風險的法律政策
(一)工期延誤
疫情發生前已經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導致推遲復工、開工以及恢復施工后受疫情影響進度受阻或全面停工,面臨工期延誤、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風險。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無法履約的企業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相對方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如合同中已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則應當按照該條款履行。對于產生或即將產生的損失,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合同雙方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積極協商分擔損失的方案。對于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因疫情導致人工、材料等費用增加
因疫情防控難度增大,勞務人員減少,造成人工、材料等費用發生超出正常市場風險范圍的重大變化,導致項目難度增加、利潤受損的情況如何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如出現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合同有相關調整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重新協商確定人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材料價格可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渝建〔2018〕61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人工價格參照此文件精神協商調整。
合同一方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可以參考《201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計價定額綜合解釋》中有關價格風險分擔的原則協商調整,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規定,協商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順延合同工期。
(三)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延期
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個月內仍可申請延續或重新核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到期或變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個月內仍可申請延續或變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辦理。
因政府采取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積極取得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簽證。
(四)慎重選擇解除權
如果合同一方確需解除合同,應當考慮“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履行期間”等客觀標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綜合疫情影響及合同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對于具備解除合同條件的慎重行使合同解除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產復工的通知》(渝建管〔2020〕19號)“(二)
延長審批申報時間:1.企業資質。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個月內仍可申請延續或重新核定。2.安全生產許可證。在疫情防控期間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到期或變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個月內仍可申請延續或變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辦理。3.二級注冊建造師。有效期滿后繼續有效,有關延續注冊工作將另行通知?!?/span>
5、《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產復工的通知》(渝建管〔2020〕19號)“(七)
明確工期和費用調整原則: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建設項目停工、工期延誤、工程損失及費用增加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規定,協商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順延合同工期?!?/span>
6、《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復產復工的通知》(渝建管〔2020〕19號)“(十)
指導人工和材料價格調整:疫情防控期間,如出現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合同有相關調整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重新協商確定人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材料價格可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渝建〔2018〕61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人工價格參照此文件精神協商調整?!?/span>
二、有關房地產開發合同履約風險的法律政策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約
因政府對疫情防控的需要,對企業的復工時間、復工條件實施了嚴格的規定,導致部分企業的經營活動受限或暫停。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已經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因此會受到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就合同中關于繳納土地出讓金、動工、竣工等受到影響的條款,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變更,但應當考慮確定疫情解除后的合理時間。
(二)代理銷售合同的履約
在疫情發生前,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代理機構簽訂了銷售代理合同,對于銷售目標、銷售期限等進行了約定,現因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理機構執行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延期復工,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合同雙方應秉承公平原則,互相理解和支持,協商變更有關約定。
法律法規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三、有關商品房買賣合同履約風險的法律政策
(一)認購協議無法按照約定履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疫情發生前與認購人簽訂了認購協議,且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進行了約定,現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導致企業不能復工,則無法按照認購協議約定履行。
簽約雙方均可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應盡快與認購人溝通,順延履行期限。如認購人主動要求解除認購協議,可以協商解除認購協議。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按期履行的法律政策
因疫情防控需要,行政機關不能在預計的期限內正常辦理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關于備案、登記等事項的審批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面臨逾期交付房屋、不能按時辦理房屋交易手續、登記等風險。
企業面臨上述問題應當梳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屋約定的交付時間、應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的時間、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時間。如上述時間節點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書面告知購房者相關時間節點順延至企業復工后的合理期限,并提出免除不能履約的責任,盡最大努力降低風險。
法律法規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span>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重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2020年1月28日發布《關于重慶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 》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除外。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四、有關租賃合同履約風險的法律政策
(一)承租商業用房租金減免
承租方有減租要求時,應盡早向出租方發出書面的減租申請,明確載明要求減租的理由,并提供自己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證據;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就租金的減免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如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據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建議出租人根據承租主體和租賃物的性質分類處理(具體參照下圖)。
法律法規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措施》渝府辦發〔2020〕14號
第11條 減免租金。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減免1至3個月租金。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縣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span>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房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
合同中有關于違約責任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根據逾期支付行為是否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是否存在承租人的自身原因等因素,綜合評判是否免責或部分免責。
(三)承租方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方以疫情原因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合同性質、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疫情發展過程及對合同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
法律法規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span>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span>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 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
第48條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 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span>
五、企業用工風險
(一)職工工資發放問題
1、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延長假期的工資發放。
2020年春節原定節假日為1月24日至1月30日。疫情爆發后,國務院辦公廳于1月26日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重慶市根據該文件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延長的3天應當認定為“休息日”,而非法定節假日?!秳趧臃ā分嗅槍Α靶菹⑷铡北话才殴ぷ鞯膭趧诱呖梢浴把a休”或“調休”方式進行補償;對不能安排“補休”或“調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1月31日和2月1日兩天應當按照“休息日”執行,之后的2月2日本來就是休息日,這3天未工作的不計薪;這期間被安排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安排“補休”或“調休”,不能安排“補休”或“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報酬。
因疫情防控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
因疫情防控的緊急需要,各地陸續發布了2月3日以后延遲復工的通告。重慶市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各區縣、園區指導企業在落實好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分類分批有序復產復工: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物資生產企業,保障群眾正常生活所需的企業,以及維護城市正常運行所需的企業要繼續擴大產能、挖掘潛能、滿負荷生產, 努力提高醫療生活物資和城鄉運行保障服務能力。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及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城鄉運行、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相關企業,公共服務窗口單位等,要在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抓緊開工開業。其他一般企業在2020年2月9日24時后分類分批有序復產復工。
人社部辦公廳在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以下簡稱“人社部 5 號文”)中又重申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內容,要求: 企業按照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如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 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發放生活費。根據該文件,延遲復工期作為“停工期”。因此,建議企業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員工勞動報酬。
(1)對于延遲復工期間因為工作需要提前復工或者居家辦公的,均不能視為加班,而是按照正常出勤處理,用人單位僅支付正常薪資即可。
(2)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采用統一安排休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先休息再補班等方式處理。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和休息日,實行先休假或休息再補班。
(3)對于延遲復工期間未能提供工作服務的,按照人社部 5號文的規定辦理。
如果疫情嚴峻需要繼續延遲復工期的,新增延期復工期間可參照上述措施處理。
3、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勞動者”四類企業職工的工資發放。
人社部 5 號文規定,對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該文件中列舉了四類企業職工,即: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政府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勞動者(以下稱“四類人員”),但未明確是否包括內退、待崗、退休返聘、兼職、勞務、實習人員,建議企業暫定人員范圍以與企業簽有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為限。該四類人員由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當地政府予以認定。如果勞動者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建議企業可以發放健康狀況調查表由勞動者書面聲明,對于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勞動者可以進行違紀處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該四類勞動者并沒有實際提供勞動,而績效、獎金、補貼等是根據實際勞動的原則計發的,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可以按勞動者基本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固定工資發放,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人社部門后續出臺文件對此政策有變化的則按該文件執行。
對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予以隔離治療的勞動者,治療期間發放工資,不是病假工資,治愈后應當及時返崗。對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而讓其隔離治療的勞動者,確診感染之后由單位發工資;未感染新型病毒型肺炎的,按醫療期處理,由單位發放病假工資。治愈后,員工應及時返崗工作。對于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單位發工資;但在隔離期結束后應立即返崗工作。
員工應提供相應證明其被隔離的理由。如提供虛假證明,單位可以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4、對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員工的工資發放。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可以選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職工工作時間。在一個綜合周期內,該崗位的職工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其在休息日工作,不需支付 200%加班工資。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上限,超過部分應視為加班,應當按 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的工作時間如下: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 天 (國家對法定節假日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之后的日期計算。)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小時。
如果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工時超出以上法定工時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加班。工作日和休息日發生的加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計發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工作的, 需按照勞動者本人工作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300%支付法定節假日報酬。
建議單位隨時關注人社部門關于疫情期間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行政審批程序。
六、疫情防控中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特定的主體提供合法收集的勞動者感染新冠肺炎情況,不能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更不能公開披露職工隱私信息。
法律法規參考: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span>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企業參加訴訟活動的法律風險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春節假期延長對訴訟期間的影響。
國務院《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如訴訟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敝幎?,自動順延至2020年2月3日,即春節假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盡管本次疫情已被政府和世界衛生組織定性為公共衛生事件,理論上符合不可抗力,但因具體案情和各區疫情嚴重程度的不同,建議通過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快遞等形式)及時主張權利,非必要情況,謹慎處理訴訟時效。
法律法規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保ㄈ┡c合同相關的保證期間,撤銷權、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等權利的行使期限。
上述期限屬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建議通過多種途徑及時行使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因疫情的呈階段性發展,國務院以及地方政府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各地及各行業的情況和對應政策會存在差異,請各企業密切關注后續政策,及時調整經營管理措施。
(特別鳴謝:重慶東方聯合律師事務所)
1